收费事项 |
收费性质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和范围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市级权限 |
区县级权限 |
承担科室 |
征地管理费 |
行政 |
征地补偿费总额 |
1、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按不超过2.1%收取;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按不超过2.8%收取;2、补办征地手续,按补偿费总额0.7%收取;3、无偿征用、划拨,每亩按50元收取。 |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字[2001]301号 |
市级征收 全额交省 |
? |
市局财审科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行政 |
元/平方米 |
28元(各区、开发区);8元(三县)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字(2002)93号 |
市级征收 全额入国库 |
? |
市局财审科 |
土地登记费 |
行政 |
元/宗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超过700元;2、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超过10000元;3、自收自支、企业不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不超过30元。 |
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 |
五区、开发区 市局负责 |
三县各自负责 |
市、区县财务科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行政 |
元/本 |
20(精装) |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字[1998]181号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土地出让金 |
行政 |
元/平方米 |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价格 |
国务院55号令(1990) |
增量全部、存量市属以上用地单位 |
存量区县以下用地单位 |
市、区县财务科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 |
元/亩 |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2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缴纳。 |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 |
市里负责 |
? |
市局财审科 |
土地租金 |
行政 |
元/平方米.年 |
国有划拨土地按位置和类别收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政府鲁政发(1998)46号、淄政发[1998]196号 |
市属以上用地单位 |
区县以下用地单位 |
市、区县财务科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 |
元/亩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
省实施土地法办法(1992)、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
市级负责 |
? |
执法队 |
土地荒芜费 |
行政 |
元/亩 |
前3年平均产值的3倍 |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1)、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
市级负责 |
? |
执法队 |
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
行政 |
元/证 |
按矿产储量收50-100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
市级负责 (大型) |
区县负责(小型) |
市、区县财务科 |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费 |
行政 |
元/证 |
按矿产储量100-500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
市级负责 (大型) |
区县负责(小型) |
市、区县财务科 |
探矿权使用费 |
行政 |
元/年 |
按矿区面积100-500 |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字[1998]141号 |
市级负责 |
? |
市局财审科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 |
元/平方公里.年 |
按矿区面积100 |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字[1998]141号 |
市级负责 |
? |
市局财审科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行政 |
销售收入 |
按矿种和销售收入1%-4% |
国务院150号令(1994) |
市级征收 市属以上企业 |
区县征收市属以下企业 |
市、区县财务科 |
探矿权价款 |
行政 |
元/宗 |
评估、招标、拍卖、挂牌价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市级负责 |
? |
市局财审科 |
采矿权价款 |
行政 |
元/宗 |
评估、招标、拍卖、挂牌价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市级负责 |
? |
市局财审科 |
二级市场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
行政 |
成交价 |
1%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综字(1999)113号、鲁政发[2002]22号 |
市级负责 |
? |
市局财审科 |
档案保护费 |
行政 |
元/页 |
0.05,0.1 |
鲁价涉字(1992)168号 |
市级管理的档案 |
区县级管理的档案 |
市、区县财务科 |
档案复制费 |
行政 |
元/页 |
0.25 , 0.50 |
鲁价涉字(1992)76号 |
市级管理的档案 |
区县级管理的档案 |
市、区县财务科 |
档案证明费 |
行政 |
元/份 |
10-400 |
鲁价涉字(1992)168号 |
市级管理的档案 |
区县级管理的档案 |
市、区县财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