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一系列会议,对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务院在研究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尽快完成各级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201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14年12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召开了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座谈会,要求全省各地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201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形势的需要,就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行了部署。
《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自实施以来,在强化保护耕地、优化用地布局、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强依法用地观念、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沂源县也面临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压力大,产业亟待转型升、生态环境容量受限等诸多问题。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沂源实际,编制《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第一章规划调整完善背景
第一节区域概况
沂源县地处山东省中部,淄博市最南端,属沂蒙山区,因沂河发源地而得名;地理坐标东经117°54'-118°31',北纬35°55'--36°23'。东靠临朐县,南接蒙阴县、沂水县,西邻莱城区、钢城区和新泰市,北依博山、淄川两区。全县总面积1636平方公里,辖11镇,1个经济开发区,7个居委会,641个行政村。2014年全县户籍人口55.5万人,城镇化水平32.8%,人口密度345人/平方公里。沂源县是全省平均海拔最高的县,平均海拔400米,境内有名的山头1983座,海拔最高的鲁山1108米,中、低山和丘陵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9.3%。2014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2亿元、利税95.9亿元、利润7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2%、5%。
沂源县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分布广,储量大,金属矿藏主要有铁、铝、金、银、铜、铅、锌等(其中铁矿储量达2.5亿吨);非金属矿藏主要有煤、花岗岩、石英石、长石、蛭石、焦宝石、紫晶石、石灰石等(其中煤炭储量3000万吨,花岗岩储量2亿立方米)。
沂源生态环境良好,是全国林业重点县之一,有林木资源143种,经济林主要有苹果、葡萄、花椒等;古稀树木28种,其中荆山银杏,树龄千年有余。全县林木覆盖率46.9%,曾荣获“全国水土保持先进县”、“全国绿化模范县”、“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等多项殊荣。沂源县城曾被评为“国家园林县城”、“省级园林城市”等多项光荣称号。
第二节规划实施评估情况及面临的问题与形势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淄博市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自批准实施以来,县镇两级政府及各部门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制度,坚持规划的控制和引导,注重土地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紧密结合,妥善处理了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土地规划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执行情况
根据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全县耕地面积为30595.6公顷,较现行规划耕地保有量目标28666.7公顷(其中为张店区易地补充耕地1466.7公顷,为临淄区易地补充耕地600.0公顷)多1928.9公顷,耕地保护任务超额完成。
沂源县耕地质量情况良好,根据沂源县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报告显示,全县耕地的利用等别总体位于7至11等,处于中等及以下农田的水平范围。
(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执行情况
较好地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30600.0公顷,截止到2014年底,全县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30600.0公顷(其中代临淄区保护基本农田1133.3公顷,代周村区保护基本农田266.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在规划实施期间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三)建设用地实施情况
1、建设用地总规模实施情况。2014年,全县建设用地面积为14775.4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指标14565.5公顷,增加209.9公顷,已突破规划下达控制指标。
2、城乡建设用地实施情况。现行规划控制指标11845.7公顷,2014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1674.9公顷,未突破规划下达控制指标。
3、城镇工矿用地实施情况。 现行规划全县城镇工矿用地控制指标为3956.7公顷,2014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3292.8公顷,未突破规划下达控制指标。
(四)新增建设用地实施情况
现行规划确定全县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1046.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892.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规模为573.4公顷。规划实施至2014年,全县已使用新增建设用地373.7公顷,已使用下达指标的35.72%。根据空间指标使用情况,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速度相对较慢。
(五)补充耕地控制指标实施情况
现行规划确定沂源县规划期间补充耕地义务量2640.1公顷(其中为张店区易地补充耕地1466.7公顷,为临淄区易地补充耕地600.0公顷),规划实施至2014年,沂源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共补充耕地933.3公顷。
(六)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情况
现行规划确定沂源县规划期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为200平方米,规划实施至2014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81平方米。
(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情况
现行规划确定沂源县规划期间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指标728.5公顷,规划实施至2014年,沂源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指标38.3公顷,因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搬迁难度大,执行情况欠佳。
二、规划实施评估情况
2015年,沂源县对《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启动规划调整完善程序,修改相关指标、统筹区域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了各业之间、城乡之间协调发展。在对沂源县土地利用现状及其特征进行综合研究,对今后土地利用目标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参照各部门用地规划及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概要,经多方协调后形成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土地利用的各项目标充分保证了上级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落实,紧密结合了各业经济发展要求,能基本满足城镇体系和各大产业对用地的需求。
与此同时,沂源县的建设用地范围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规划实施后,划定了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和管制区,在不同的管制范围内用地审批均有严格的限制,在日常审批时,对不在建设用地控制圈内选址的用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均不予批准,从而有效地改变了过去建设项目用地随意选址、分散布局的格局,对城乡居民点用地的集中建设和工矿企业集中用地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沂源县土地产出水平逐步提高,在城镇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用地结构也不断得到优化。
(一)社会效益
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均优先、合理安排了基础设施等用地,保证了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为沂源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沂源县土地变更调查资料,规划实施期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从2005年的2031.8公顷增加到2014年的2862.10公顷,主要体现为公路和铁路用地的增长,公路总里程和公路网密度大大提高,交通运输条件大为改善。
(二)经济效益
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防止了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防止了土地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保护了资源与环境,节约和集约利用了土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三、存在问题
(一)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有待提高
沂源县地形以山地为主,地形条件差,土地开发难度较大。2014年耕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8.70%,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耕地质量较差、粮食产出较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水平有待提高。
(二)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截止2014年,规划期内全县耕地增加933.3公顷,均为土地整治、整理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减少587.8公顷,主要是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需要,耕地保护的难度加大。
(三)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利用程度低
沂源县属山区县,受地形地势的影响,农村居民点分散,2014年全县641个行政村,农村居民点面积8382.08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22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中闲置、低效用地比较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四、面临的形势
(一)国内经济增速减缓,整体步入新常态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国内产业结构优化的深入推进,不同地区在市场、资源、技术等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单纯依靠要素低成本投入的比较优势已经削弱。同时,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推进新型城镇化,这就需要优化国土空间配置,提升空间组织效率,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提高沂源县的整体竞争力。
(二)环境日新月异,促使传统旅游业必须适应环境,顺势而为
深度推进牛郎织女、天湖等龙头景区开发建设,搞好鲁山景区招商开发,增强龙头带动效应。提升阳三峪、双泉、双马山、神农药谷、云水谣等乡村旅游示范点开发水平,高标准建设南鲁山、鲁村、燕崖、东里等旅游特色小镇,促进文旅农融合发展。创新旅游营销机制和模式,打响“牛郎织女·情定沂源”旅游品牌。
(三)各规划间缺乏有效衔接,造成空间规划的相互冲突
编制美丽沂源战略规划,完成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编制城市水系、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形成独特风貌,提高城市品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科学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
五、调整完善的必要性
(一)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转变的要求
随着山东半岛经济的不断发展,沂源县社会经济目标、城市定位、空间格局及行政管理体制等都发生了变化,对用地需求和布局提出了不同要求。各镇的指标分解及布局已无法满足新的战略要求。
(二)区域统筹的要求
本规划自实施以来一直没有调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控制指标、空间布局等方面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同时,区域发展不平衡造成重点发展区域用地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通过规划调整,按照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的原则,统县级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三)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
本规划编制时,我县经济增长方式处于比较粗放状态,土地利用规划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标,缺乏对土地集约利用指标的控制。在贯彻科学发展观,解决资源供需紧张的新形势下,国家提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土地资源上,要大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只有通过合理规划,才能使工业项目向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促进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的挖掘。
(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重点建设中心镇和中心村,适当兼并自然村,加快改造空心村。重点做好农村居民点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点配套设施与居住环境,缩小城乡居住水平的差距。中心村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对用地需求和布局要求的提高,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进行落实。
(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要在规划原则等宏观方面加以体现,而且要求在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提出新的要求。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未真正细化到土地层面来保护生态环境,无法满足全县生态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规划调整来实现环境保护新要求。
第三节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一、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沂源县水资源总量少,境内无客水经过。沂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被确定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在现有水利工程条件下,年水资源总量为4.62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量3.92亿立方米,地下水量2.06亿立方米,重复水量1.37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820立方米。地下水水质较好,PH值在7.3-8.2之间,矿化度在116-508毫克/升之间,适宜人畜饮用,有“中国矿泉水之乡”的美称;全县利用地下水是重要途径,但地下水超采现象较为突出;对水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加大污染防治力度。要通过综合治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工业废水是污染我县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废水有机物质破坏水体,N、P富营养化加重,重金属污染使水生生态系统受到危害。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尽量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污水处理厂,降低污染物的浓度。对新上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对污染治理方案不落实的,不准立项上马。对治理污染设施不达标的,不准开工投产,并要确定排污指标,纳入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转率和处理率,充分发挥现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我县空气质量保持全市最优,全年城区空气优良天数大于270天,优良率74.2%。关闭了所有露天石灰石矿山,关停了全部11条立窑水泥生产线和39家污染企业,全县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11年分别下降24.6个和29.7个百分点。完成造林20万亩,新增城区绿地249万平方米,全县森林覆盖率、城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58%和45%。完成了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深度处理、农村环境连村整治等环境治理项目。我县荣获“省级生态县”“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省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县”等称号。
沂源县土地总面积163579.48公顷,其中耕地30595.60公顷,全县人口密度339/平方公里,人均耕地0.83亩,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010-2014年,沂源县经济社会各项指标均大幅增加,尤其是人均GDP、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两项指标,县域发展潜力逐年提升。而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看,尽管规划实施期间全县森林覆盖率与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两项指标均增长较快,但区域空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能力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局部地区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资源环境的瓶颈逐步显现,未来亟需改善资源特别是水资源的配给结构,加大水、气等环境的治理力度。
二、建设用地适宜性及限制性评价
(一)自然约束评价
沂源县位于山区,坡度大、地形复杂、自然资源阻力较大,适宜建设区占总面积的16.19%,较适宜建设区占总面积的15.87%,较不适宜建设区占总面积的9.83%,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占58.11%,主要为河流、湖泊等水体。
目标层 |
准则层 |
适宜 |
较适宜 |
较不适宜 |
不适宜 |
自然约束 |
地形坡度 |
≤15° |
15°<坡度≤25° |
25°<坡度≤50° |
坡度>50° |
高程 |
139-326 |
326-422 |
422-535 |
535-1061 |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 |
不易发 |
-- |
踩空塌陷区 |
崩塌、滑坡去 |
水源保护缓冲区 |
>1000m |
-- |
-- |
<1000m |
(二)区位条件评价
区位的优劣直接影响工业、企业、生活的交通成本。将离行政中心的距离,包括区县中心和乡镇中心;交通的便利程度,包括距离开放道路的距离和重要交通进出口的距离;距离已有建设用地的距离作为区位因素的量化指标。离以上有利因素距离近表示区位条件更加优越,因而更加强趋向于转变为建设用地。
目标层 |
准则层 |
指标权重 |
指标描述 |
区位 |
距离行政中心的距离 |
0.089 |
区中心、乡镇中心 |
交通便利程度 |
0.5876 |
道路欧式距离、交通近欧式距离 |
距离已有建设用地距离 |
0.3234 |
距离已有建设用地的欧式距离 |
(三)政策引导与约束分析
地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建设对建设用地的布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规划交通对周边土地的转变方向产生一定的影响。土地用途管制措施,例如生态红线、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缓冲区、城镇开发边界等对开发建设活动有强制限制性规定的政策。
目标层 |
准则层 |
指标权重 |
指标描述 |
政策引导 |
产业园、开发区 |
0.8 |
沂源县开发区 |
新规划交通 |
0.2 |
? |
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总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及目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的
通过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旨在转变规划理念,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强化存量挖潜和空间管制,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在现状分析、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明确各项规划控制指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坚持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充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土地利用模式。
(二)按照“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质量有提高”的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思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第二节调整原则与思路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规划,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既要严守耕地红线,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应划入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三节规划范围及期限
一、规划范围
沂源县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为1636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规划期限与现行规划一致,仍然为2006~2020年,调整完善数据采集时点年为2014年。
第四节规划任务及依据
一、规划任务
本次规划的工作定位为一次“不突破、小调整、强优化”的局部修改工作,主要是在总量约束条件下,用地布局安排应重点考虑近五年有明确项目需求、亟需发展的区域,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推进“三线”划定和“多规合一”,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
6、《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7、《关于省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34号);
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6〕10号);
9、《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查报批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36号);
10、《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
1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第三章规划目标调整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
(一)经济总量逐年增长,产业结构逐步改善。
2014年,沂源县地区生产总值242亿元,三产比例为6:23:21。年均增长8.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1亿元,年均增长9.5%;固定资产投资213.9亿元,年均增长17.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0亿元,年均增长13%;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28亿元、贷款余额153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2%和13.3%。工业总产值50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495亿元,利润总和69亿元,税金总额24亿元。
(二)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环境,创造得天独厚的发展机遇
沂源地处山东中部,日瓦铁路、青兰高速公路、(规划沾沂高速)纵横区内,形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通达的交通廊道、快捷通畅的信息网络、雄厚的工业基础、门类齐全的工业结构和雄厚的技术力量、充满生机的贸易市场和方便快捷的现代物流以及丰富的旅游资源等,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圈内具有十分良好的互补性,协同合作存在巨大的潜在利益,具有得天独厚的开放条件。
(三)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改革创新深入推进
积极对接融入区域发展战略,我县被列入沂蒙革命老区政策支持范围和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过亿元项目103个,到位外来资金151.4亿元。积极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实现进出口总额13.88亿美元,年均增长14.5%;利用外资2.2亿美元,年均增长19%;新增自营进出口权企业89家、境外投资企业7家,全县经济外向度提高2.9个百分点。
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近年来沂源县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无论是城镇发展还是工业、旅游服务业的发展,均保持着快速高效稳健的发展态势,大的经济格局已经形成,经济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聚能力和发展优势。
根据沂源县“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全县总人口达到57.77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42%。到2020年,全县GDP总量达到350亿元,GDP年均增长7.5%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6%以上。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2%以上。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生态沂源、美丽沂源”的建设目标,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
一、坚守耕地保护,确保质量并重
转变耕地保护理念,切实从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耕地保护观念向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耕地保护观念转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划期间通过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管控优质耕地;通过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通过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政策,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保护。
二、优化国土空间,加强空间管护
合理优化国土空间,科学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规划期间通过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通过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空间结构,强化空间管护。
三、落实节约集约,盘活存量用地
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规划期间从新增建设用地“节流减量”、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城镇低效用地“再次开发”等方面全面提升县域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积极探索构建增量撬动存量的新机制,切实实现规划从“增量供地向存量要地”的转变。
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指标
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现状分析、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各项规划指标布局。新增规模重点保障城镇和开发区建设,对主要规划指标进行了调整。
一、耕地保有量
现行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666.70公顷(其中为张店区易地补充耕地1466.70公顷,为临淄区易地补充耕地600.00公顷),2014年现状耕地保有量30595.60公顷,本次调整完善调整为30362.33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耕地保有量增加1695.63公顷。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现行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0600.00公顷(其中代临淄区保护基本农田1133.30公顷,代周村区保护基本农田266.70公顷),2014年现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600.00公顷,本次调整完善调整为29267.00公顷(含为临淄区代保1133.33公顷、为周村区代保266.67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1333.00公顷。
三、建设用地总规模
现行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565.5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845.7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956.7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2719.80公顷以内。
2014年现状建设用地总规模面积为14775.4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面积为11674.9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面积为3292.80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面积为3100.50公顷。
本次调整将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14986.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相比增加420.5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2124.76公顷,与现行规划相比增加279.06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调整为4369.06公顷,与现行规划相比增加412.36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调整为2861.24公顷,与现行规划相比增加141.44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格局结构调整及用途分区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
现行规划农用地总面积为124578.20公顷。2014年农用地面积为122832.82公顷,到2020年,调整为125331.49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增加753.2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增加到76.62%。农用地中各类土地结构调整如下:
(一)耕地
现行规划耕地面积为28666.7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规模573.40公顷。2014年,耕地面积为30595.60公顷,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防止耕地破坏而减少。到2020年,耕地面积调整为30397.22公顷,调整完善后耕地面积比现行规划增加1730.52公顷。
(二)园地
现行规划园地面积为46627.40公顷。2014年,园地面积为43717.42公顷,加强有机品牌园地建设与保护,推动园地适度集中发展。到202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46213.67公顷,比现行规划减少413.73公顷。
(三)林地
现行规划林地面积为37326.50公顷。2014年,林地面积为36776.89公顷。规划在全县范围内重点实施绿色通道、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农田林网等生态林业工程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建设经济林产业,充分发挥林业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2020年,调整为36820.15公顷,比现行规划减少506.35顷。
(四)其他农用地
现行规划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1957.70公顷。2014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1742.91公顷,结合农田整理,优化沟渠、农村道路等其他农用地的结构与布局。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11900.45公顷。比现行规划减少57.25公顷。
二、建设用地
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565.50公顷以内。2014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4775.39公顷。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15734.68公顷以内,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增加到9.62%,相比现行规划增加1164.48公顷。含省级以上重点工程748.6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存在压覆矿情况。
(一)城乡建设用地
现行规划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1845.70公顷以内。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1674.89公顷,积极实施节地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2124.76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增加279.06公顷。
1、城镇工矿用地:现行规划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3956.7公顷。2014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3292.81公顷;到2020年调整为4369.06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增加412.36公顷。
建制镇:现行规划建制镇用地面积为3067.80公顷。2014年建制镇面积为2462.69公顷;到2020年调整为3469.05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增加401.25公顷。
采矿用地:现行规划采矿用地面积为378.80公顷。2014年采矿用地面积为573.53公顷;到2020年调整为356.67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减少22.13公顷。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现行规划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510.10公顷。2014年其他县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256.59公顷;到2020年调整为578.59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增加68.49公顷。
2、农村居民点用地:现行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888.90公顷,2014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8382.08公顷;到2020年调整为7720.45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减少168.45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现行规划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2343.83公顷。2014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2862.12公顷,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到2020年调整为3353.37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增加1009.54公顷,增加部分包含省以上重点交通建设项目748.68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
现行规划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376.07公顷。2014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238.38公顷,加强对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保护,保障配套设施用地。到2020年调整为256.55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减少119.52公顷。
三、其他土地
现行规划其他土地面积为24437.00公顷。2014年,其他土地面积为25971.27公顷,按照适度适量开发利用其他土地的原则。到2020年,调整为22513.30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减少1923.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13.76%。
第二节土地用途分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范围布局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根据基本农田划定的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县保护区面积34129.5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0.86%,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9267.0公顷,主要分布在大张庄镇、悦庄镇、鲁村镇、西里镇、东里镇等。原则上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划定。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和集中区,区内引导农民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对区内的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并落实到地块和土地承包人;
2、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3、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4、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按照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零星用地,不得再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5、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一)范围布局
一般农地区,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一般耕地、集中连片的园地、其他农用地和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全县一般农地区面积为55161.3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3.72%,在各乡镇均有分布,其中大张庄镇最多、西里镇、南鲁山镇次之。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供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布局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指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县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为11323.6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93%,主要分布在县城区和各乡镇驻地及村庄,南麻镇面积最大,其次为悦庄镇、南麻镇、东里镇、鲁村镇、西里镇、大张庄镇等。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城镇、村庄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内部土地功能布局严格执行城镇、村庄总体规划;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状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区内积极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挂钩政策。
四、独立工矿区
(一)范围布局
独立工矿区,指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县独立工矿区主要分布在东里镇、悦庄镇、鲁村镇等乡镇,面积为940.4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57%。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存量、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不能复垦为耕地的,要进行生态恢复建设;
6、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独立工矿用地区的生态环境。
五、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范围布局
风景旅游用地区,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县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为62.0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4%,主要分布在南麻镇、南鲁山镇、鲁村镇。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和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生态、景观和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六、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范围布局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的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全县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要包括田庄水库和红旗水库等水源保护区,面积为736.1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45%,主要布局在3个镇,其中鲁村镇360.13公顷、南麻镇294.92公顷、燕崖镇81.06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七、林业用地区
(一)范围布局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主要包括现有的有林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荒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及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面积为36077.5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06%。全县林业用地区主要布局在南鲁山镇、大张庄镇、石桥镇、鲁村镇等乡镇。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区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八、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是指县域范围内除上述七类土地用途区外的其他区域,规模为25144.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7%。区内主要是是特殊交通水利用地等。
第三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按照以下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一)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二)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貌的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
(三)维系河流、水库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维护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一)在避让生态屏障网络系统的前提下,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相互协调、合理布局。
(二)将耕地质量评价作为基本农田布局的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关系。
(三)合理布局基础设施用地。结合山区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处理好基础设施用地与城镇、村庄用地布局的关系。线性基础设施要尽可能预留交通走廊,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一)在不突破城镇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依据区域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确定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及各级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
(二)在生态屏障和基本农田的间隔地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协调农村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空间关系,统筹安排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因沂源县地处山区,居住分散,积极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形成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集镇和村庄用地布局。
(三)建设用地与水面、耕地、园地、林地穿插布局,形成城乡宜居环境的基础,构建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体系。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一)尽可能增加绿色用地,以耕地、园地、林地、水面等共同构建完善的城乡生态空间,发挥最大生态功能。
(二)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镇绿地相结合的绿地系统。以农田、绿地疏解城镇,形成合理的组团式布局。在城镇内尽量分散、均衡布设公园绿地,开放专用绿地,增加城镇公共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发挥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二)依托鲁山国家森林地址公园、沂源猿人布设绿色文化遗产长廊,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一)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将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河流、坑塘作为城镇中的“绿心、绿带”,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二)沂源县农地布局分散,鼓励在城镇内和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水面等绿色空间。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
第五章土地整治挖潜
立足实际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积极推进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为主的土地综合治理。
一、适度开发宜耕土地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境内丘陵地带宜耕荒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为耕地。规划期内实施土地开发面积为1991.82公顷,主要分布在大张庄镇、西里等镇。
二、大力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
多措施对挖损压占土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工矿废弃地的复垦。规划期内安排华联工矿废弃地等整治项目,规模为140.55公顷,主要分布在东里镇、大张庄等镇。
三、适度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适度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安置区用地符合村镇体系规划。现行原规划对260个村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面积1554.0公顷,节余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指标728.5公顷。截止2014年已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指标38.3公顷。剩余拆旧村庄拆迁难度大,经过调研走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208个不能实施的村予以恢复。调整为对52个村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主要调整到南麻镇、东里镇、悦庄镇和南鲁山镇。到2020年完成节余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指标94.95公顷。
四、土地综合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规划、国土、发改、建设、财政、农业、民政、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项目区所在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政策措施
根据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分期实施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区域治理、集中连片,做到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在规划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方案》,规定规划实施范围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明确管理办法。
(三)多规衔接
强化项目管理,项目立项前与各镇村镇体系规划充分衔接,并结合新农村建设从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整理开发活动,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第一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600.00公顷。调整完善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9267.00公顷,其中城市周边基本农田635.64公顷。
二、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评定成果,借助最新影响资料,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保证平均质量不降低、调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且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的前提下,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同时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将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0600.00公顷。其中耕地为15308.8公顷、园地为13368.2公顷、林地为1923.0公顷,耕地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比例为50.03%。调整完善共调出基本农田3086.88公顷,占现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10.09%。调出基本农田主要为低等别、质量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城镇村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全县共调入基本农田1754.65公顷,调入基本农田主要为集中连片、质量等别高的耕地;调入基本农田以近几年验收合格的各级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区新增耕地为重点,调整后基本农田质量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显著提高。基本农田调整后,总面积为29267.00公顷,其中耕地为15382.49公顷、园地为12686.08公顷、林地为1198.43公顷,耕地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比例为52.56%。
三、永久基本农田管控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除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实现组团式、串珠式发展,不得侵占永久基本农田搞新区,也不得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用途转用许可,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占用成本。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土地执法部门和土地督察机构要对借发展农业设施为名违法违规用地的予以严肃查处。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和集中区,区内引导农民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对区内的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并落实到地块和土地承包人;
(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三)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四)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按照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零星用地,不得再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五)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依据环境保护规划,将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保护地及城镇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区划为生态保护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全县共划定两级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生态红线区面积2999.96公顷 ;二级生态红线区面积38446.87公顷。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维护生态安全的“生命线”、维护公众健康的“保护线”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警戒线”。综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时空变化特征,统筹各相关部门的生态管控要素,划定县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规模约为41446.83公顷,占县域土地总面积的25.34%,主要包括鲁山保护区、现有河流水系、引用水源保护区等。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二)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三)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四)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三节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一、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按照“县镇同步、逐级管理、规模统筹、空间管制”的原则,优化城乡建设空间结构,持续增强中心城区活力,重点发展南麻镇、悦庄镇二个重点镇,划定县域的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为7199.3公顷,占县域土地总面积的4.40%。
二、强化城镇开发边界管控
坚持规模约束、边界管控、节约集约的原则,通过城镇开发边界来引导约束城镇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优化城镇形态与空间布局,实现国土空间优化利用。
(一)发挥城镇开发边界的形态管控作用。城镇开发边界应按照集中连片、相对规整的原则划定,边界内允许包括一定数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等非建设用地,占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空间比例不超过10%。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应作为绿色开敞空间,充分发挥其生产、生态等多样性功能。
(二)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约束管控作用。经审查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应作为刚性约束内容,各部门应共同遵守。工业产业空间布局应严格限制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其他各类规划应充分衔接城镇开发边界。
(三)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利用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控城镇开发边界的土地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利用,开展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引导存量土地结构优化。
(四)严控开发边界外的各类开发建设行为。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给予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有序腾退。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行为。城镇开发边界外可以进行单独选址建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交通工程、防护绿带、管道运输、水利疏浚等线性工程用地;综合交通停车场、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通讯设施(基站等)、地下管线井、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加油等点状设施项目;监教设施、特殊医疗、军事及宗教、城市防灾、风景旅游等特殊用地。
(五)定期评估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及其内部用地布局。结合高技手段,实时监测监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行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开展城镇开发边界评估和调整。规划期内,在不突破规划国土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布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适度调整。
第四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全县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区域的规模与布局。
一、允许建设区
(一)范围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现行规划允许建设区面积12096.6公顷,调整后该区土地总面积15075.45公顷,增加2978.85公顷。
允许建设区在全县各镇均有分布,面积分别为:南麻镇3569.82公顷、南鲁山镇916.19公顷、鲁村镇1770.10公顷、东里镇1245.40公顷、悦庄镇2764.69公顷、西里镇1133.91公顷、大张庄镇912.95公顷、张家坡镇617.48公顷、燕崖镇706.60公顷,中庄镇710.16公顷,石桥镇728.15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按规定报批。
二、有条件建设区
(一)范围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之内的范围,现行规划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54.40公顷,调整后该区土地总面积194.00公顷。减少160.40公顷。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或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指标进行建设。
有条件建设区分布在南麻镇和悦庄镇,面积分别为:39.15公顷、154.85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按规定报批;
3、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指标进行建设的,必须先拆旧复耕,后使用。
三、限制建设区
(一)范围
沂源县规划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建设区,现行规划限制建设区面积150388.30公顷,调整后该区土地总面积147573.93公顷,减少2814.38公顷。
限制建设区在全县各镇均有分布,面积分别为:南麻镇11364.60公顷、南鲁山镇19719.81公顷、鲁村镇18095.43公顷、东里镇11971.80公顷、悦庄镇15506.40公顷、西里镇11498.86公顷、大张庄镇18381.74公顷、张家坡镇8702.19公顷、燕崖镇11852.94公顷、中庄镇9940.07公顷、石桥镇10540.08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一)范围
该区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城乡建设开发的区域。依据沂源县的用地条件,将主要河流水系、水源保护地及范阳河湿地保护核心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现行规划禁止建设区面积736.9公顷,调整后该区总面积736.11公顷,减少0.79公顷。
禁止建设区分布在南麻镇、鲁村镇、燕崖镇水源保护地,面积分别为294.92公顷、360.13公顷、81.06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2446.98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538.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00%,建设用地1844.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5.39%,其他土地63.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1%。各用地分类情况如下:
一、农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农用地面积538.41公顷,其中耕地179.9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3.42%;园地220.5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0.96%;林地75.7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4.07%;其他农用地62.16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1.55%。
二、建设用地
2014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1844.78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1631.87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8.46%;农村居民点用地4.18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23%;交通水利用地179.34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72%;其他建设用地29.39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9%。
三、其他土地
2014年中心城区其他土地面积63.78公顷,其中水域53.67公顷,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84.13%;自然保留地10.12公顷,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15.87%。
第二节发展目标与方向
一、发展目标
立足沂源县中心城区独特的山水生态优势,确立了“城在山中、水在城中、人在绿中”的山水城市定位和打造鲁中山水名城的目标。
二、发展方向
沂源县中心城区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鲁中南果菜集散中心。在规划期内,中心城区的用地发展方向主要是向东、东北为主。形成“一个中心、一条公建带、四个综合区、两条绿轴”的规划结构布局。“一个中心”即商贸金融服务中心,位于振兴路、工业路、泰薛路、沿河东路之间。“一条公建带”即沿鲁山路形成行政、办公、综合商贸带。“四个综合区”即河西综合功能区、泰薛路南工业区、历山脚下办公居住综合区、东部综合功能区。“两条绿轴”即鲁山路绿化景观大道,形成东西向绿带;沿螳螂河两岸形成贯穿南北绿带。
第三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一、结构调整
沂源县中心城区2014年现状建设用地面积为1844.78公顷,人均用地面积为134平方米。
调整前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152.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14.0公顷,不宜用于城镇建设的土地432.6公顷),人均用地面积为103平方米。
调整完善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002.84公顷。
二、布局调整
与《沂源县城市规划(2012-2020年)方向一致,重点向东、向北发展,适度向西发展;重点调整泰薛路南工业区的用地安排;重点安排历山脚下办公居住综合区、东部综合功能区用地安排;适度安排河西综合功能区用地安排。
三、空间管制
按照管住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存量的目标,划定允许建设区2002.84公顷,同时考虑规划实施中的不确定性,适当安排城市建设弹性空间(有条件建设区)3.43公顷,规划限制建设区440.71公顷。
(一)允许建设区。遵循有利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考虑中心城区的发展定位和方向,上下规划结合,多方案研究确定。允许建设区面积2002.84公顷。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东至埠村河,南至沂河,西至西岭路,北至北外环路。
(二)有条件建设区。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为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或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指标进行建设。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4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扩展边界东至儒林路,南至沂河,西至西外环路,北至林果大观园路。
(三)限制建设区。主要集中在西外环路以西和林果大观园路以北,面积为440.71公顷。区内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一、交通重点建设项目
规划期内全县应以公路、区县联络线等为骨干打造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交通网络。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沾化至临淄高速南延至临沂、G341胶海线沂源县张良至高庄段改建工程、s229沂邳线沂源源芝芳至西赵庄段、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规划期内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742.49公顷。
省级以下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博沂路黄家峪段改建项目、三九路改建项目、三峨路改扩建项目、人民路改扩建项目、瑞阳路北延建设项目、石香路改扩建项目、祥源路建设项目、嵩山路建设项目、南崔路改建项目、埠岭路建设项目、学前路建设项目、石龙路、荆山东路、赵中路、饮马河东二路、饮马河东路、饮马河西路、高庄路、振兴路西延、沂河一路、儒林河西路、华山路。规划期内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73.68公顷。
二、能源重点建设项目
为保障电力供应满足经济持续增长和居民生活用电量日益提高的能力,积极完善电力基础设施网络框架,协调电力设施布局与城乡建设关系,增强供电网基点建设,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开创电力供应稳定安全局面。包括供电公司变电站项目8个(东安、西里、古泉、燕崖、苗山、流水、紫荆、黎明)、供电公司西里站项目、华润风电一期项目、华润风电二期项目、国风风电、华电风电、拓普威风电项目重点建设工程。规划期内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2.36公顷。
三、水利重点建设项目
为保障水资源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支撑,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增强水源调蓄能力,控制水土生态环境,促进全县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规划期内安排南鲁山镇三岔水厂建设工程。规划期内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5.08公顷。
四、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立足沂源县全国旅游示范区创建,改扩建现有生态旅游资源。包括牛郎织女风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天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燕崖镇双马山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东里镇九鼎莲花山旅游开发项目。规划期内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3.84公顷。
第九章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南麻镇规划实施情况
全镇规划实施至今,总体情况良好,约束性指标得到有效落实,土地用途管控成效明显,具体情况如下。
一、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执行情况
南麻镇根据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2014年全镇耕地为2466.2公顷,现行规划耕地保有量目标为3104.9公顷,增加638.7公顷。
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2123.05公顷,截止到2014年底,全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123.05公顷,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
南麻镇现行规划至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指标为3911.4公顷,2014年建设用地面积为3494.65公顷,未突破规划下达控制指标。
现行规划至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3008.2公顷,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2684.08公顷,未突破规划下达控制指标。
现行规划至2020年全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指标为2253.4公顷,2014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1892.13公顷,未突破规划下达控制指标。
二、规划实施成效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实现了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了粮食安全。
(二)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加快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规划用地的意识逐步增强
规划期内通过广泛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加大对违法占地的查处力度,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据规划用地的意识,规划用地的社会认知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规划实施存在问题
(一)耕地规模逐年下降,耕地占补压力大
南麻镇耕地保有量都暂未突破上级下达指标,但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且无建设用地复垦补充耕地,耕地占补严重失衡,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耕地补充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未来需要加大土地整治和复垦力度。
(二)相关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不够
由于对经济发展形势预测不够准确,城镇、交通、水利建设等专项用地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量。
(三)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规划实施措施滞后,各项管理措施未完全落实到位。在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指标落实上没有完全到位。
第二节南麻镇土地利用调控
一、发展方向
为适应规划期内经济发展的方向,进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结合南麻镇土地资源利用特点,按照差别化管理的要求,确定南麻镇土地利用的重点。
作为全县政治、经济、金融、文化、信息中心。立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优势,牢固确立发展先进科学技术和创新产业,县城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沂源县城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建设山水生态城镇。
根据南麻镇经济发展战略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确定此次规划调整目标是:继续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战略,维护粮食安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优先保障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等实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主,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调整完善规划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2436.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902.63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3849.3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951.32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2192.59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902.2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96.7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357.4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97.40公顷,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168.96公顷,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指标38.39公顷。
为了达到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目标,在进行各业土地需求量预测分析基础上,结合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使规划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融为一体,并根据南麻镇各业用地需求和土地供给总量,确定规划期内全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
(一)农用地
规划期内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优化农业用地和产业结构,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按照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要求,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推进农业现代化。现行规划全镇农用地规模8371.30公顷调整为8710.8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54.83%调整为57.05%。调整后规划目标年农用地规模较调整前增加339.53公顷。
1、耕地:现行规划全镇耕地面积2130.40公顷;2014年全镇耕地面积2466.13公顷;到2020年,耕地面积调整为2439.78公顷,相比现行规划增加319.38公顷。
2、园地:现行规划全镇园地面积2511.00公顷;2014年全镇园地面积2595.82公顷;到2020年,全镇园地面积调整为2614.42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增加103.42公顷。
3、林地:现行规划全镇林地面积2789.9公顷;2014年全镇林地面积2682.61公顷;到2020年,全镇林地面积调整为2657.09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减少132.81公顷。
4、其他农用地:现行规划全镇其他农用地面积940.00公顷;2014年全镇其他农用地面积999.96公顷;到2020年,全镇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999.54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增加59.54公顷。
(二)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重点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现行规划全镇建设用地规模3911.40公顷调整为3849.31公顷,规划调整后国土开发强度为25.20%。规划目标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较调整前减少62.09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1)建制镇现行规划面积2145.70公顷,2014年建制镇面积1828.89公顷。到2020年调整为2137.58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减少8.12公顷。
(2)农村居民点现行规划面积754.80公顷,2014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791.95公顷,到2020年,辖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调整为754.43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减少0.37公顷。
(3)采矿用地现行规划面积21.80公顷,2014年全镇采矿用地面积36.29公顷;到2020年,采矿用地面积调整为21.67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减少0.13公顷。
2、交通水利建设用地
现行规划交通水利建设用地759.71公顷,2014年全镇交通水利用地面积763.43公顷,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调整为829.79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增加70.08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
现行规划其他建设用地143.49顷,2014年全镇其他建设用地面积47.14公顷,到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68.20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减少75.29公顷。
(三)其他土地
现行规划其他土地面积2986.30公顷,2014年全镇其他土地面积3029.14公顷;到2020年,辖区其他土地面积调整为2708.17公顷,相比较现行规划减少278.13公顷。
第三节其他镇土地利用调控
一、东里镇、中庄镇、西里镇、张家坡镇
充分发挥东里镇县域副中心的作用,辐射带动中庄镇、西里镇、张家坡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用地;加快循环经济的发展,协调发展生态农业、畜牧养殖及果品深加工、运输等优势产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对采矿区用地的复垦。
规划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5081.3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525.4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956.4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594.91公顷。
二、悦庄镇、鲁村镇、南鲁山镇、燕崖镇
加强与县城的衔接联系,主动承接县城辐射带动和产业转移,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及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满足生态建设和旅游发展用地需求;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加快生态环境建设。
规划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16075.8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616.2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4802.55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1410.43公顷。
三、大张庄镇、石桥镇
依托资源和区位等优势,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快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保障基础设施用地;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拓宽农业发展新空间。
规划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6790.4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222.6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347.21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171.13公顷。
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制
一、切实落实规划目标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区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建立规划实施评价考核办法,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纳入区及乡(镇)政府评价考核体系。
二、加强与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
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体系,具体落实分解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第二节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
加强和完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规划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二、积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补充耕地义务。强化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式,努力拓展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场调剂方式。需要依靠市场调剂方式履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法定义务的,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下,到市外寻找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三、激励增量撬动存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评估,掌握规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适时开展城镇、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奖励超额完成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的用地行为,并按照省厅要求,逐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所占比重。
四、积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完善城乡增减挂钩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建立城乡增减挂钩指标台账,将城乡增减挂钩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确保实现先减后增。加大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严格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调剂资金的征缴和反馈使用,鼓励和引导各方资金共同投入增减挂钩项目。
第三节加强实施监管与基础建设
一、强化规划实施监管
健全规划实施监测与督察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规划目标、主要调控指标等的执行情况,以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实时跟踪和严肃查处。
建立规划实施信息部门共享机制,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应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监测范围,提高监测精确性和时效性。
二、完善规划实施基础建设
依据国家和省级规划实施管理政策要求,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制定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细则,明确监管程序、考核办法和相关责任等。
大力推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效率。